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河南省政府以及安阳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相关管理方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资助的类别与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范围:
1. 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2. 参加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在我院贫困生数据库中得到认定的贫困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和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和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且入学以来未受到校级及以上纪律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且在校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6. 在校期间曾获安工奖学金,或者省级及以上荣誉;
7. 获得过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或科创项目立项或结项者,优先考虑;
8. 满足上述要求的同学中,优先考虑获得荣誉较高的同学;荣誉最高级别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荣誉较多的同学。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和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且入学以来未受到校级及以上纪律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情况;
6.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7. 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8.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得者在各班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为前25%的学生中产生,评选参照的标准分别为:
(1)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5%的贫困生,优先参考学习成绩排名;
(2)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在前25%以内的贫困生,优先考虑初次申请励志奖学金的贫困生;
9. 获得过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或科创项目立项或结项者,优先考虑。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和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且入学以来未受到校级及以上纪律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情况;
6. 满足以上条件,且为“脱贫享受政策户”学生或“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享受一等助学金的资助;
7.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8. 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机构:
1.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认定的班级评议及推荐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必须为奇数。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班级公示,并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2. 我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组成,负责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审核及评选工作。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安工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安工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德育成绩优秀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坚持“同等贫困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德育成绩贫困生优先”的评选原则。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上级时间安排,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向所在班级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进行初步评选,确定本班推荐名单,并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单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班级公示、学院公示和学校公示,每一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对名单有异议者直接向相关负责人反映,公示无异议后将逐级报至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强迫、威逼、利诱获得奖助学金的同学缴纳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2021年9月10日